甚至民国也不扫黄?
能回答这个问题,就可以打脸所有关于现在扫黄的错误答案
什么垄断性资源的?为什么古代皇帝不垄断性资源?什么逼男人结婚奋斗的,为什么古代皇帝不这么做?什么网络公开导致的,为什么古代妓院开在大街上也没事?
所有对比完,你唯一能发现古代和现在区别只有2点,1是女权,2是马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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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确实存在过针对青楼妓院的“扫黄”行动,但这些行动多为特定时期、特定统治者推动的整顿,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持续性法律打击,且效果有限,未能根除这一社会现象。
主要的扫黄行动
明宣宗时期(1429年):这是中国古代最著名的一次大规模扫黄行动。明宣宗朱瞻基为整顿官场风气,下令关闭了京城及各地由官方管理的青楼,并废除了“官伎”制度。他严禁文武百官嫖妓,并设立御史巡查制度,一旦发现官员违规,立即罢免职务。此举在短期内对官方妓院和官员行为产生了显著震慑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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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顺治帝时期:顺治帝曾颁布过更为严酷的禁令,明确禁止嫖娼,并规定处罚可株连家族,甚至达到“诛九族”的极刑。这反映了清初统治者试图通过高压手段来肃清社会风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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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何难以根除?
尽管有上述严厉措施,古代扫黄始终未能成功,主要原因如下:
经济利益驱动:青楼产业能带来巨额税收和经济收益,部分朝代(如明朝初期)甚至曾将其作为刺激消费、恢复经济的手段,由官方机构“教坊司”进行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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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文化根源:嫖娼在古代社会,尤其是文人阶层中,被视为一种风流韵事,与文学创作紧密相连。许多文人墨客是青楼常客,社会对这一行为的道德谴责虽存,但远未达到现代法律的禁止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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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行漏洞与变通:官方禁令往往只能打击公开的、官营的场所。私营青楼会转入地下,或改头换面继续经营。官员们则转而纳妾、蓄养家妓,将妓女带入家中,使问题从公开转向隐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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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度局限性:古代的监察体系无法实现全覆盖,且依赖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。一旦强力推行者去世(如明宣宗),政策便往往松弛,青楼产业便会迅速反弹,甚至在某些时期(如明朝后期的秦淮河畔)达到新的繁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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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上所述,古代虽有扫黄之举,但因其经济、社会和文化层面的复杂性,以及执行上的困难,始终未能彻底禁绝青楼妓院的存在。
民国时期确实存在“扫黄”行动,但其性质和效果复杂,并非简单的禁止或放任,而是呈现出“禁娼与征税并存”“公娼合法化与私娼打击并行”的矛盾局面。
一、民国“扫黄”的核心特点:公娼合法、私娼被禁
民国政府并未全面禁止娼妓行业,反而通过制度化管理,将部分妓院纳入合法经营范畴。这种被称为“公娼制”的模式,要求妓院在警察局登记、缴纳“花捐”(即妓捐),并取得营业许可。只要按时纳税,这些“公娼”便受到官方保护,警察甚至会为其日常营业提供保障。
与此同时,未登记、未纳税的“私娼”或“暗娼”则成为“扫黄”的主要打击对象。各地警察常开展突击检查,抓捕私娼并处以罚款或游街示众,以示惩戒。例如1934年长沙曾发生轰动一时的“提调”刘麻子案,便是针对组织妇女卖淫的“台基”场所进行的打击行动。
二、地方政府的“扫黄”尝试:政策反复,成效有限
尽管中央层面未彻底禁娼,但一些地方政府曾试图推行更严格的禁娼政策:
南京:1928年,南京市市长刘纪文宣布禁娼,停止征收花捐,要求妓女限期改业,逾期则驱逐出境,并扩大救济院安置从良妓女。但因经济危机影响财政收入,1936年起又在南京、苏州等地恢复公娼试点。
济南:1935年,山东省主席韩复榘配合蒋介石“新生活运动”,再度强化“扫黄”,制定《济南市取缔乐户暂行规则》,虽仍允许登记纳捐的乐户营业,但严禁公务员和军人嫖娼,限制工商业者在妓院谈生意。
开封:1926年,冯玉祥主政河南时下令禁娼,将妓女送往济良所从良,并将妓院集中的“第四巷”改为“和平巷”。但三年后政策被废止,娼业迅速反弹。
这些尝试反映出民国政府在道德诉求与财政利益之间的摇摆:一方面受五四运动后社会舆论压力,知识界与妇女团体强烈呼吁废娼;另一方面,妓捐成为地方政府重要财源,难以割舍。
三、扫黄背后的深层矛盾:道德呼吁 vs 财政依赖
民国“扫黄”的困境,本质上是社会改革理想与现实财政需求的冲突:
财政依赖:妓捐被广泛征收,甚至由公司承包经营。如广州利源公司曾承包南路十六属花捐,年缴毫洋一万零五百元。这种制度化征税,使政府变相成为娼妓行业的“保护伞”。
社会批判:随着女性意识觉醒,废娼呼声高涨。南京国民政府也曾试图树立新形象,将禁娼作为政绩工程。但因缺乏持续决心,加之权贵阶层自身沉溺其中,政策往往虎头蛇尾。
人道危机:大量妓女来自贫困家庭或被拐卖,遭受老鸨剥削、性病折磨与暴力虐待,经期被迫接客、怀孕流产、梅毒无药可医等情况屡见不鲜。这也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彻底禁娼的重要道义基础。
综上所述,民国时期的“扫黄”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全面禁止,而是一种以税收管理为核心的有限治理——合法化部分娼妓以稳定财政,打击非法私娼以维持表面秩序。真正的全面禁娼,是在1949年后才由新中国政府强力推行并实现的。